《武义县工会经费拨缴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的拨缴管理,加强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促进我县工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会起草了《武义县工会经费拨缴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武义县环城北路57号武义县总工会办公室(收),邮编:321200。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152962119@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

联系电话:0579-87646136。

附件:武义县工会经费拨缴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武义县总工会

2023年9月12日

武义县工会经费拨缴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的拨缴管理,加强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促进我县工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共金华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的若干意见》(金华市委〔2003〕5号)以及《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修改后<工会法>有关工会经费拨交与管理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武总工发〔2002〕38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武义县范围内已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企业、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依法由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

二、拨缴标准

(一)征缴基数

企业应拨缴工会的工会经费,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征缴基数。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全部职工是指在本企业工作,并由本单位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各类人员。

(二)征缴比例

缴费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工资总额的2%比例提取工会经费,并将其中的40%上缴上级工会,税务部门按缴费单位实际拨缴工会经费的40%(即工资总额的0.8%)征收。应由基层工会留用的60%部分(即工资总额的1.2%)仍由各单位行政直接拨给本单位工会。已建工会的金融、电力、电信、邮政、移动、联通和其他经省总工会批准实行垂直管理的省部属企业,按省总工会规定的比例征收。

三、征收时间

工会经费实行按月或按季征收的方式,各缴费单位必须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对未按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依法按日加收拖欠金额5‰滞纳金;对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票据规定

(一)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所开具凭证,比照税务部门征收税(费)款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工会经费的税前列支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代征工会经费管理

(一)县总工会和财政、税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会经费拨缴情况专项检查。

(二)税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代征工会经费,积极做好对未按时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单位的催报催缴工作,对逾期仍不申报缴纳的单位,应及时通知县总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县总工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六、其他事项

(一)代征工会经费的具体操作事宜由县总工会、县税务局确定。

(二)本通知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原工会经费收缴办法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X月X日


征集部门:武义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9-12 截止日期: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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