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重新公布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要求,我局起草了《关于重新公布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征地服务中心,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5825577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1日17:30。

 

 

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11日



 

关于重新公布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重新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划分

我市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实行一个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二、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

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另行计算。

(一)征收农用地(除林地外)和集体建设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2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4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7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中1.0万元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其余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办理基本生活保障的所需费用。

(二)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3.75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1.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2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中0.75万元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其余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办理基本生活保障的所需费用。

(三)《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零星征地人员安置政策的通知》(平政办发〔2017〕136号)中零星征地人员货币补偿标准作相应调整,按本文件相应地类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平政发〔202054号文件)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市政府原有规定或协议执行。


征集部门:平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9-11 截止日期: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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