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规定,苍南县医疗保障局起草了《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8日至2023年9月18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联 系 人:汤承礼, 联系电话:0577-59918868, 邮 箱:1272609338@qq.com, 邮寄地址:苍南县灵溪镇渎浦路与惠达路交叉口疾控大楼325室(邮政编码:325800) 苍南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7日
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4年度我县居民医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各乡镇通力协作,做好参保情况清查,减少漏保断保,实现应保尽保。2024年工作目标:全县户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9.70%以上,并确保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参保率达到100%。 二、参保对象 (一)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本地居住证的居民; (二)本县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的在册学生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三)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筹资标准 2024年度本县居民医保(含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174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58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1160元/人。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对象,个人缴费290元,县财政补助1450元。 (二)下列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个人无需缴费: 1.特困供养人员; 2.三老人员;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4.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5.孤儿、困境儿童; 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居民; 7.农村独女户或二女户家庭女儿本人及其父母; 8.县重点优抚对象; 9.现役军人的父母。 四、参保缴费 本通知发布之日至2023年12月25日,为2024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时间;2023年12月26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年度结转时间。参保人员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按时缴纳居民医保保险费的,自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个人不需缴费的除外),可在2024年补缴其全年个人缴费部分,并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一)续保人员(2023年在保人员),不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支付宝、微信缴费或在已签约代扣的银行账户存入足额资金即可。 (二)新参保人员(2023年未参保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外来人员需携带本县居住证)到属地社区(村)办理相关手续。 (三)停保人员(2024年不继续参保人员),需在2023年11月10日前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属地社区(村)办理停保登记,未办理停保登记,视为续保人员,如果已签约代扣,系统将会发起批扣。 (四)新增或停保的学生儿童由其所在学校、幼儿园统一登记后,报送到学校、幼儿园所在社区(村)办理参保缴费或停保登记手续。 (五)符合参保条件的退役军人、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人员可以在户籍迁入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纳当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金额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剩余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 (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时未能一次性补足规定年限职工医保费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或享受失业保险期满后3个月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缴纳当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金额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剩余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 (七)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农村低收入人口等特殊群体,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八)2024年度出生的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出生3个月之后办理参保手续的,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五、缴费方式 (一)银行签约扣缴 参保人在完成参保登记后,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签订代扣协议,签约后将自动从已签约的银行卡中扣款,完成缴费: 1.银行签约。带身份证、银行卡前往苍南农商行、工行、农行、建行、中行、邮储银行、温州银行等七家银行中的一家办理签订代扣协议,可以为本人或者为他人代扣。 2.支付宝签约。打开支付宝,进入“市民中心”,在“社保”服务分类中,点击“社保缴费”(可以直接搜索“浙江税务社保缴费”)进入界面,点击“银行缴费协议”添加缴费协议,绑定代扣银行卡,该签约方式可以为本人或为他人签订代扣协议,但仅支持参保对象本人银行卡。 3.微信签约。微信小程序搜索“浙江税务社保缴费”。点击“我要办理”,添加人员信息后,点击“银行缴费协议”功能进行签约,支持参保对象本人银行卡。 (二)支付宝或微信直接缴费 1.打开支付宝,进入“市民中心”,在“社保”服务分类中,点击“社保缴费”(可以直接搜索“浙江税务社保费缴纳”),选择“我为自己缴”或“我帮他人缴”,实现为自己和帮他人缴费。 2.打开微信,小程序搜索“浙江税务社保缴费”,点击“我要办理”,添加人员信息后,点击“社保费缴费”,按提示完成支付即可。 (三)银行窗口直接缴费 通过县农商行、工行、农行、建行、中行、邮储银行、温州银行等七家银行的其中一家银行窗口缴纳居民医保费。 六、医保待遇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慢性病门诊、异地就医等具体的医疗待遇保障内容按照《温州市全民医疗保障办法》及其他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七、注意事项 (一)参保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享受本县范围外的其他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医疗费用本县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对暂停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二)已签约扣款的参保人员应在签约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供银行扣款。如因参保人签约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未能成功扣款的,至缴费截止日期仍未缴纳的,视为参保未生效,按符合参保条件逾期未缴费处理。 (三)同时享受商业保险报销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到商业保险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后,持报销材料原件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四)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导致医疗费用原始票据遗失或灭失的,应出具加盖就诊医疗机构财务专用章的原始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并填写《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收据遗失申请报销承诺书》,在当年居民医保实施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其医疗费用由县医保中心统一受理报销。 (五)参保人员2024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办理报销手续,逾期未办理报销手续的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因不可抗力或存在法律纠纷等特殊情况除外)。对在两个参保年度之间跨年度连续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出院时的年度为准进行报销。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居民医保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县医保局要认真履行牵头部门职责,会同县相关部门指导乡镇按计划有序推进筹资工作,全面掌握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各乡镇要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及时深入开展居民医保政策动员宣传,认真组织筹资业务培训,并将参保任务和要求层层分解,落实到社区(村)具体负责人,对在本镇参保的人员,按户籍所在的村做好参保登记,其中非本县户籍的凭本地居住证(学生儿童除外)做好参保登记。对本镇户籍未参保人员按户籍地做好信息登记工作。准确把握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确保户籍人口参保率达到99.7%以上,困难对象参保率达到100%的参保目标。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县医保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居民医保政策,配合做好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划拨和核算,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加强业务指导和动态跟踪管理;各乡镇负责居民医保参保扩面、参保信息完善和医保费催缴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费预算编制和调整,做好居民医保费征缴相关经费保障等工作,确保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县税务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征收工作,负责将居民医保费缴费明细信息、退费受理信息及时传递给医保部门;县教育局负责督促全县学生儿童参加居民医保,学校、幼儿园配合做好本校(园)学生儿童参保的组织动员、参保确认、医保费催缴工作;县民政局负责确定并提供符合补助条件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困境儿童、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人员名单;县卫健局负责确定并提供农村独女户或二女户家庭女儿本人及其父母名单;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确定并提供县重点优抚对象名单;县人武部负责确定并提供现役军人父母名单;县残联负责确定并提供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居民名单。各乡镇、各部门在按照分工落实好职责的同时,要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实现无缝对接。各相关部门应于2023年9月20日前将8月底在册的政策优惠人员名单报送至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同时做好本年度剩余月份新增政策优惠人员在次月初按同样渠道的报送工作。 (三)强化督查,落实责任 建立居民医保工作考核机制,将居民医保工作纳入2023年度乡镇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各乡镇从9月20日开始要指定专人负责,每周将参保工作进展情况统计上报县医保中心(联系人:陈任,联系电话:68507203);县医保局要加强对全县居民医保筹资工作的督导,及时掌握参保筹资工作进展情况。要加强经办机构人员队伍和制度建设,完善报销流程。加大骗保稽核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和强化医保协议。建立居民医保协议医生制度,对违反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协议医生,暂停或取消其协议资格,对参与骗保的就诊医生及有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对存在出借、转让或冒用“社会保障•市民卡”就医等套取医保基金行为以及伪造处方、病历、费用票据、隐瞒或伪造外伤事实等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取消参保人当年度剩余时间的居民医保待遇,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 本通知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苍南县医疗保障局 苍南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苍南县税务局 2023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