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制定依据),结合市区实际,制定了《金华市区基本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金华市民政局门户网站http://mzj.jinhua.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811号民政局,邮编:321101。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635993513@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4日。

联系人:叶婷

联系电话:0579-82469636

附件:1.《金华市区基本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金华市区基本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金华市区基本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省市有关养老服务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基本养老服务补助,是指用于支持市区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涉及的相关财政补助补贴政策,适用范围为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跟踪评估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来源:

(一)公共财政安排的资金;

(二)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三)其他来源的资金。

     补助资金由属地负责,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按照因素分配法补助。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主要用于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升)补助、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等。

(二)老年人补助及评估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经费等。

(三)养老机构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机构星级补助,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康养联合体建设补助及其他政策性补助。

(四)养老服务人员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特殊岗位津贴、人才培养培训奖励补助等。

(五)其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支出:重点针对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养老服务创新试点、智慧养老、消防提升等相关内容,具体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确定。

第六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一)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改建)补助。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含建筑物建设、装修和设施设备采购)补助;对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当年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运营补助。

(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提升)补助。对新建的村(社区)照料中心,原则上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提升)补助;对建有老年食堂、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村(社区)照料中心,原则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运营补助。

(三)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对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按实际投入额给予最高不超过8000元的补助。

第七条  老年人补助及评估工作经费

(一)高龄津贴。8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6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金每人每月不少于400元。

(二)养老服务补贴。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发放养老服务补贴。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参照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按照不低于上述低保家庭老年人50%的标准执行。原则上补贴通过养老服务“爱心卡”发放电子积分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偏远山区确难以提供服务的,可采取货币方式发放。

(三)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补助。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80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

第八条 养老机构补助                             

(一)养老机构星级补助。根据《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细则》等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依法备案的民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根据等级评定结果,按三至五级分别给予10万、15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机构经过提升被评定为更高级的,奖励差额。

(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养老服务机构购买全省统一综合保险的,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省财政补助基础上,补助平均保费的三分之一,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减半补助。

(三)康养联合体建设补助。根据《市县、乡镇级康养联合体建设规范(试行)》标准,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根据实际投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九条  养老服务人员补助

(一)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在市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内专职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按照入职人员的学历确定奖补标准,省级补助标准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奖补3万元;高等院校毕业生,其中专科(高职)奖补4万元,本科及以上学历奖补5万元。在省补基础上,补助标准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奖补5000元;高等院校毕业生,其中专科(高职)奖补60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奖补1万元。

(二)特殊岗位津贴。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持证养老护理员,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给予每月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具体操作细则见附件)。

(三)人才培养培训奖励补助。在全市性养老护理员技能竞赛中,对优胜者给予1000-3000元的奖励补助。

第十条  其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项目补助

列入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试点项目,市级根据试点建设投入,可给予一定补助。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由乡镇(街道)向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养老服务补贴,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及时纳入、及时发放到位。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由养老服务机构向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保单、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由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发放。

第十二条  审核。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补助单位提交材料的审核汇总,测算补助资金,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公示及上报。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公示制度,在对机构(组织)申请补助资金情况汇总审核后,要在政府或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资金外,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加强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补助资金,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到位。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适时对各区补助资金申报及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对以福彩公益金方式下拨的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相关文件规范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九条  此前市级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原各类补助补贴政策不再执行(原有补助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


附件:《金华市区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的实施细则》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

               2023年X月X日



附件

金华市区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实施细则

一、补助对象

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确认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实际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本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或签订劳务协议(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且可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浙里康养系统”查询;

(三)按要求完成“浙里康养”系统中养老护理员打卡任务;

(四)按要求完成养老护理员继续教育,其中初次上岗的完成岗前培训,其他养老护理员通过护理学堂、护理员培训等方式线上线下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每季度总学时不少于60分钟;

(五)申请补助发放区间所对应的年度未发生责任事故和违反职业道德等情况。

二、津贴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持证养老护理员,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给予每月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

三、发放流程

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由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承诺书、申报名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继续教育(培训)证明资料、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或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等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核确定后,自上岗满3个月的次月起开始计算,特殊岗位津贴每半年结算一次,各地应在7月底或次年1月底前一次性发放至养老护理员个人账户。如享受津贴申请人脱离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从当月起停止享受特殊岗位津贴。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实施细则。

四、经费保障和监管

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所需资金由属地负责,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地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管理监督,提高使用绩效。一旦发现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有弄虚作假、骗取津贴等行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有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等行为,将依法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应责任。针对享受津贴人员基础信息、在岗情况以及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情况,应当通过数字化平台、台账核查、实地抽检等方式加强监管。





关于《金华市区基本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制定依据说明

为贯彻落实《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精神,根据《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金华市区基本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内容说明

本办法包括总则、资金使用、申报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具体内容体现在第二章资金使用中,共五个方面:

(一)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主要用于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升)补助、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等。

(二)老年人补助及评估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经费等。

(三)养老机构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机构星级补助,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康养联合体建设补助及其他政策性补助。

(四)养老服务人员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特殊岗位津贴、人才培养培训奖励补助等。

(五)其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支出:重点针对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养老服务创新试点、智慧养老、消防提升等相关内容,具体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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