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以及省、市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了《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1月9日前反馈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

联系人:戴斌亮;联系电话:85065877

 

杭州市民政局

2018年10月31日

 


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以及省、市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居家养老补助、机构养老补助和养老服务人才补助,由市级民政部门安排使用,市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跟踪评估的原则。

第二章 居家养老补助

第四条 市级财政对居家养老服务给予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包括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营、社区助老员补助、养老服务助餐体系建设、智慧养老补助以及年度其他重点工作补助。除智慧养老按照项目进行补助外,其他补助均按照因素分析法补助。

第五条 养老服务补贴补助。各区、县(市)要按照市里统一要求,对辖区内经评估符合要求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居家或机构养老服务。市里根据各区、县(市)享受养老服务补贴人数等因素下拨资金。

第六条 照料中心补助。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包括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营。市里根据各区、县(市)正常运营照料中心数量结合星级等因素下拨资金。

第七条 社区助老员补助。各区、县(市)应通过多种途径配备专职社区助老员,开展社区老年人情况摸底、为老服务活动组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监督管理等工作,市里根据配备助老员社区数等因素下拨资金。

第八条 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建设补助。各区、县(市)应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多种途径推进社区养老服务助餐的有效覆盖,市级根据助餐覆盖情况等因素下拨资金。

第九条 智慧养老补助。对于主城区开展市里统一的智慧养老项目,根据《关于开展杭州市智慧养老综合服务转型提升工作的实施方案》(杭民发〔2016〕310号),市级财政按各地实际支付资金总额50%补助。

第十条 年度其他重点工作补助。对于当年度其他重点工作,市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具体因素根据当年度重点工作确定。

第三章  养老机构补助

第十一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 对由社会力量举办并经民政部门依法许可的养老机构给予补助,包含一次性建设补助、日常运营补助、医养结合补助和等级评定补助,具体如下:

(一)一次性建设补助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以自有产权(房屋产权应在机构名下)用房开办的,在主城区范围内的给予每张床位1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他地区的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通过租赁房产(原房产未作为养老机构使用且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开办,在主城区范围内的给予每张床位8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在其他地区的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于机构内认定为护理型床位的(要求详见附件),根据自有产权和租赁房产性质,主城区的给予每张床位分别额外补助4000元和2000元,其他地区的分别额外补助2000和1000元。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助标准的80%给予补助。同一地点举办的养老机构只能享受一次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1:1分担。

补助方式:补助分两次给予,每次拨付补助标准的50%。第一次在养老机构投入运营满一年,且企业(社会组织)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10%进行补助;第二次在机构正常运营满三年,且企业(社会组织)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30%进行补助。护理型床位建设补助在护理型床位入住率达到50%时,予以补助。

2018年1月1日之前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机构床位,仍按照《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市级财政资金补助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4〕283号)进行补助。2018年1月1日之后通过扩建新增床位部分,按照本办法补助。

(二)日常运营补助。

    对主城区依法登记、持续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主城区户籍老年人入住的,给予机构运营补助。补助标准为:接收80周岁(含)以上自理老人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补助,接收失能、失智老人的,给予每人每月600元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1:1分担。

申请床位运营补助的养老机构需运营满一年且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服务纠纷。运营补助月人次统计以杭州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际统计入住人数人次为准(入住每满30天计一个月,不满30天的不予补助)。

    (三)医养结合补助。

    对于全市范围内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财政资金投入开设的内设医疗机构除外) 根据不同医疗机构类型,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于设置护理站、医务室/保健室、卫生所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于设置门诊部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四)等级评定补助。

    对于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与划分》(DB 3301/T 0035—2014),被评为三星级以上等级的,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可享受市级等级评定补助。补贴标准为:五星级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四星级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三星级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等级评定结果到期后,重新评定为同一等级的,不再另行补助,重新评定为更高等级的,按照补差的方式给予补助。2018年前已评定的机构不再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对各区、县(市)、街道(乡镇)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养老机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老年活动中心、敬老院、农村五保供养中心)经区级以上发改部门立项或经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新改扩建项目,市级财政按照决算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单位应在决算完成2年内申报补助,逾期不予补助。

第十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对于全市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购买全省统一综合保险的,根据《杭州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杭州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8〕32号),市级财政除去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外,补助剩余部分保费的三分之一。

第四章 养老服务人才补助

第十四条 护理员持证奖励。对于入职主城区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满两年(要求签订正式劳务合同,若为劳务派遣的,护理员和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与养老服务机构要有正式合同),根据技能评价体系获得相应级别的,按所获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补助标准待评价体系确认后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机构入职奖补。对于高校和中职学校中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康复治疗、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等专业大类毕业的全日制毕业生入职养老机构,与养老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市级每年核定一定名额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其中,高等本科院校毕业生补助40000元,专科(高职)毕业生补助26000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补助21000元。补助在毕业生入职连续工作满3年、5年时分两次发放,每次发放补助标准的50%。该补助不能和省里一次性入职奖补同时享受。

第五章 资金分配和发放

第十六条 申请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日常运营补助、医养结合补助或等级评定补助的,通过杭州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向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办养老机构申请新改扩建补助,公办机构应向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1.发改立项或部门批复文件 ;2.项目决算报告。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向所在地区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保单和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养老人才补助,由护理员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组织)汇总后向所在地区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申请数据真实性声明,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或户籍)证明、银行卡、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毕业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因素分析法项目,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根据当年度因素分析法要求提供相关数据,数据要确保真实有效。

第十七条 审核。区(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对补助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测算补助资金,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民政部门申请的补助标准,金额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公示及上报。各区(县、市)民政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公示制度,对于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在对机构(组织)申请补助资金情况汇总审核后,要在政府或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误、审核无异后,在每年8月底前,撰写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和申请报告(包括本年度资金支出和预计结余情况,下年度资金需求测算),分别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分配。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根据因素分析法、智慧养老后台监管数据和上报材料按程序下拨资金。

第二十条 发放。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区级民政部门的申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对于人才补助,区级民政部门应直接发放到个人。

第六章 绩效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局按照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部门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二十二条 区级民政、财政部门应每年根据市级制定的标价指标委托第三方对当年度市级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备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适时对市级资金进行督查。

第二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二十四条 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机构建设情况、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情况等;效果指标包括政策知晓率、社会满意率等。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补助、接收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五年内取消申请补助资格,并对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区级民政部门对提供的因素分析项目数据负责,提交的数据要求准确无误。

第二十六条 区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养老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补助资金,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到位。

第二十七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区县市补助资金申报及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检查法》《财政行为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区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之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本办法所指的主城区是指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护理型床位认定标准

1.床位设置在单体建筑内或单独楼层,或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功能区域。

2.床位须为医疗用床,并配备床单元基本装备。

  3.每间卧室床位布置不大于8张,床与床之间设有隐私隔断(帘或其他)设备。

  4.室内有保暖和降温设备。

  5.至少设有治疗室、处置室、康复室,且配备与康复需求相适应的物理治疗、作业治疗等设备。

  6.每个层面设置照护台并连接呼叫信号装置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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