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被征收房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经相关部门多轮征求意见与论证,现对《三门县县城老东站、老化肥厂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一、公布地点

《三门县县城老东站、老化肥厂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在老东站区块、老化肥厂区块公告栏、三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处。

二、征求意见期限

本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为三十日,期限自2023年7月25日至8月24日。

三、征求意见方式

(一)通过来信反映意见。请将来信寄至“海游街道办事处(珠海路1号)”,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三门县县城老东站、老化肥厂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来访反映意见。在海游街道办事处门口设置意见箱,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投入意见箱,联系电话:0576-83310596。书面材料请附被征收人的房屋或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落款请注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特此公告。

附件:三门县县城老东站、老化肥厂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25日



三门县县城老东站、老化肥厂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规范县城老东站、老化肥厂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三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事由和目的

为了提升三门老城区城市形象,优化城区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城市有机更新,保障公共利益需要,对三门县县城老东站、老化肥厂区块进行旧城区改造建设,确需对两区块房屋予以征收。

二、征收范围

老东站区块:东至交通路、南至公交站、西至龙山路、北至人民路沿街建筑,详见征收房屋范围图,最终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老化肥厂区块:东至溪北路左侧山体、南至溪北大道、西至紫云山庄右侧道路、北至山体,详见征收房屋范围图,最终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职责主体

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三门县人民政府海游街道办事处和三门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四、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方式

1.征收住宅用房,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房票。

2.征收非住宅房屋

(1)征收商业用房,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房票。

(2)征收办公用房,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3)征收工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

(4)征收幼儿园、公共厕所等用于社会公共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确需迁建的,按照城乡规划要求统筹安排。

(二)货币补偿安置

包含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补偿,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其他有关补偿。

(三)产权调换安置

1.安置房地点及房源情况: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在景城小区或康平小区。

安置地点

小户型

中户型

大户型

景城小区

69—82m2

108-120m2

123-137m2

套数合计

26套

14套

70套

康平小区

/

91-120m2

121-136m2

套数合计

/

45套

15套

2.安置房及其土地使用权性质和交付标准:成套住宅现房/国有划拨/毛坯。

3.安置指标面积:

(1)征收住宅用房。

立地式住宅以合法建筑面积的1:1或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1:3确定安置指标(由被征收人选择);

公寓式住宅以合法建筑面积的1:1.2确定安置指标。

(2)征收非住宅房屋

征收底层商业用房,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安置以合法建筑面积的1:2确定安置指标;其他商业用房以合法建筑面积的1:1.2确定安置指标。

征收办公用房,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安置以合法建筑面积的1:1确定安置指标。

4.选房原则

按“套数就少、面积就近”的原则选择,户型以最接近安置指标面积原则确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房。具体选房办法另行确定。

5.差价结算

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评估价进行差价结算。具体办法如下:安置指标面积内的,按安置房评估价85%结算;大于安置指标但少于指标150%(含150%)的面积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90%结算;大于安置指标150%的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评估价结算。

安置房未达到安置指标面积的,指标面积享受不足部分按15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6.储藏室

选择景城小区的,每套安置房配置一个与安置房房号一一对应的地下储藏室(开放式),但不另行计价。

7.车位

每户可认购或租用1个地下车位,享有车位专属使用权,被征收人放弃的除外。被征收人按期签约的,车位按市场评估价的50%结算。如车位数量不能全部满足被征收人需求,则按签约批次先签约先选择。

(四)房票安置

1.房票票面金额

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和货币化安置奖励资金构成。

2.房票使用规则

(1)被征收人可选择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购买三门县城范围(含滨海新城)新建商品房、二手商品房,或者在征收区块商品房预售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购买该区块改建商品房。    (2)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前一项规定的商品房的,分别按照购房成交价的10%、3%、15%给予购房补贴,但补贴最高结算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房票票面金额的10%、5%、15%。

(3)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除货币化奖励部分作为预留款项外,其他补偿款和奖励费在补偿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房票购房补贴在取得购房完税凭证或不动产权证后结算。

(4)被征收人在2024年3月31日前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补贴及最高结算额在本条第(2)项规定的基数上增加10个百分点。但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货币化安置奖励资金要作为预留款项,其他补偿款和奖励费在补偿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5)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房票购房的,预留补偿款项予以退还,且不计利息也不兑现购房补贴;因征收区块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满5年仍未用于改建商品房导致被征收人无法购房的,除退还预留补偿款项外,另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结算利息。

(6)被征收人有多处被征收房屋(独立产权户)或者购买多处商品房的,房票可以合并或拆分使用。

(7)房票不允许转让、买卖、赠与、抵押,不允许未购房直接提取购房补贴。

(五)征收奖励

1.货币化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25%给予奖励。

征收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10%给予奖励。

2.房票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前一项规定的货币化安置奖励资金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3.产权调换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现房产权调换安置的,在第一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可任意选择景城小区或康平小区不同户型安置房。本项只能适用于一套安置房。安置房的差价按本方案相关规定结算。

4.其他奖励

(1)配合工作奖: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征收入户调查、评估等工作,每户奖励1万元。

(2)按期签约奖:被征收人在第一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每户奖励6万元;在第二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每户奖励3万元。

(3)按期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每户奖励2万元。

以上协议签订时限、搬迁期限及具体日期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确定后公布。被征收人逾期签约或搬迁的则不享受相应的奖励。

(六)未登记建筑的补偿、补助或奖励

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理”原则。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比照已登记房屋给予补偿。

对不能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不予补偿,但对配合征收的被征收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50%予以补助、房屋重置价60%予以奖励,且不计算安置指标面积、临时安置费、房票票面价值、货币化奖励等。

未经规划等相关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临街住宅用房,经认定小组确认后,底层营业部分按照该底层营业部分房屋评估价的15%给予额外补偿。停业闲置6个月以上的(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算),不计底层营业部分额外补偿。

(七)搬迁费

1.住宅用房:以产权户为单位,选择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的,按每户3000元补偿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双倍计算搬迁费。

搬迁费包括对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热水器、水电户头等迁移所产生费用的补偿。

2.非住宅用房:搬迁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八)临时安置费

1.住宅用房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12元标准,一次性补偿9个月临时安置费,总额不满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12元标准,一次性补偿6个月临时安置费,总额不满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

不符合政策规定占用公房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费。

2.非住宅用房

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补偿。

(九)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商业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提供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征收决定公告时,已停业闲置6个月以上(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算)的非住宅用房,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

征收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或房票补偿的,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按照最低补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不支付房款,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部分,按本方案差价结算执行。

前款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以及《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或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以下)规定执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以征收范围公布之日为准。

六、子女就学相关规定

(一)保留义务教育学区资源5年。被征收房屋符合所在学区入学认定条件的,征收前通过教育部门审核认定,自征收公告发布当年起5年内可以保留被征收人子女的原征收区块房屋所在学区内义务教育入学资格。

(二)过渡期和重置后就读可转学。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房票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间,确因学区较远,不便就读的,可持户口簿、征收协议、租房协议等有关证明,提前到县教育局申请协调安排过渡期就读学校,如暂住地所属学校学额已满,则由县教育局安排到有空余学额的学校就读;重置房产后,符合房户一致的可转学到重置房产的学区内(该学区有空余学额)就读。

七、其他事项

(一)征收区块改造涉及管线的,由管线产权单位负责按规定时间要求自行迁移改造。

(二)安置房交付后,由被征收人自行负担契税、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三)原流通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房地分离问题按《关于原流通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房地分离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2009〕62号)精神执行,土地使用权性质按国有划拨确定。

(四)本方案所称的房屋建筑面积,均包含公摊面积。

(五)本方案所称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是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和土地相结合的市场评估价格,不包括室内装修装饰评估价值、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评估价值、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奖励费。

(六)被征收人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90%以上签约比例后,报经县政府批准,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90%签约比例的,已签订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终止实施。

(七)本方案所指的“户”按以下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一证为一户,但同一产权人在征收区块有多处房屋且合法建筑面积合计小于50平方米,按一户认定;同一房屋如出现房地权证载明的权利人不一致时,按照一户认定;共有房产分别持证的,按一户认定;一证房屋有多种用途的,按一户认定;同一产权人的住宅房屋、架空层(储藏间)、车库等分别单独持证的,按一户认定;需经合法性认定的,以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认定小组认定为准。

(八)本方案所称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因转让、赠与、继承、分割、离婚等原因引起房屋产权转移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以产权继受人为被征收人。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县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定补充规定,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本方案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征收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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