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服务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了《平湖市关于加快服务业新一轮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380号发改局服务业管理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753-8563050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17:00。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5月5日
平湖市关于加快服务业新一轮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服务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就承接落实浙江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百千万”工程实施方案及嘉兴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扩容提质工程推进方案,根据《平湖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级扩容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平湖市服务业“兴平工程”实施意见(2021-2025年)》(平政发〔202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大力发展数字服务业
(一)鼓励大数据应用企业集聚。对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租用符合要求的大数据机柜100个(含)以下、提供大数据采集、整合、清洗、加工等服务的信息技术企业,投入运营满一年,经认定,给予企业年机柜租金20%、最高1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三年。
(二)强化大数据产业支撑。鼓励企业建设大数据共性技术平台、创新平台,为用户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行业应用解决方案、软件开发和平台运营服务等,对购买上述平台服务的本市服务业企业,经认定,给予年实际服务费10%、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首次通过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认证的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的80%给予奖励,单项最高奖励10万元。
(四)培育重点企业提升规模。培育大数据应用、互联网平台、信息服务业等企业发展壮大,对大数据应用等信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具有独立知识产权、为企业生产、居民生活、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等提供互联网平台服务的企业,年平台交易额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平台企业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引导数字服务业稳步增长。对落户我市的数字服务业企业(大数据产业、互联网平台、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或全国行业前100强的企业,投入运营满一年,经营指标符合存量资源项目引进评价标准,经认定,给予企业装修费3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800元/平方米)。企业达规纳统的,给予纳统当年企业实际租金最高100%的奖励(最高25元/平方米/月),后两年企业年营业收入环比实现增长20%的,再给予后两年年实际租金80%的奖励(最高20元/平方米/月)。
二、鼓励商务服务业发展
(六)引进高端商务服务机构。在我市自行购置办公用房的新设高端商务服务机构,一年内专业资格从业人员达到10人及以上,在购房总额的10%以内,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购房奖励,分三年兑现,奖励最高100万元。服务机构自获得首次奖励当年起三年内将该办公用房对外租售的,取消奖励发放并收回已发放的奖励。在我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新设高端商务服务机构,根据实际租赁办公面积,连续三年给予办公楼租金补贴,第一年按照年度租金50%补助,第二年、第三年按照年度租金30%、20%补助,每家机构第一年补贴不超过2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补贴不超过10万。服务机构在享受补助期间不得转租该办公用房。
(七)鼓励高端商务服务机构升规纳统。纳统企业首次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25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次年在相同情况下不重复享受,在有进阶的情况享受差额奖励。
(八)鼓励引进股权投资企业。在市金融办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自工商登记之日起5年内,根据企业综合贡献情况给予70%的奖励。对股权投资企业中个人投资者获得投资收益部分,根据个人综合贡献情况给予70%的奖励。员工持股平台享受本条政策不设注册资本门槛。对企业副职以上高管根据个人综合贡献情况给予80%的奖励,每人连续奖励最高3年,每个企业每年奖励人员总计不超过5人。
三、加快现代物流业提升发展
(九)引导园区物流企业集聚。落户在独山港物流园区且不占用土地、岸线资源的贸易公司、运输公司、船代货代公司、无车承运企业,根据三年内企业综合贡献情况给予80%的奖励。鼓励集装箱业务发展。独山港物流园区从事集装箱业务的企业,以上年度集装箱吞吐量实绩为基数,对增加部分给予企业每标箱10元的奖励,最高奖励3年。落户在独山港物流园区并开展海河联运业务的企业,给予企业海河联运每标箱15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三年。
(十)支持邮政快递业与制造业、电商产业协同发展。对为我市3家以上制造业或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仓配一体化服务、年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邮政快递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快递业务量首次突破1000万件、2000万件、5000万件,或者年营业收入(以纳税申报营业收入为准)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邮政快递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鼓励物流企业提质增效。物流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新评定为3A级、4A级、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四、加快现代商贸业提质发展
(十二)鼓励知名品牌连锁经营。国内外知名连锁品牌落户我市的,根据三年内企业综合贡献情况给予50%的奖励,每年最高200万元。对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企业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直营门店达到10个(含)以上的连锁企业,经营期满1年,经认定,给予每个门店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销售额首次分别达到8000万元、1.2亿元、1.6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嘉兴老字号”以上称号的企业,在本市范围开设直营门店3个以上(含),经认定,给予每个新开门店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三)鼓励“夜间经济”发展。对获评嘉兴市级、省级以上夜间经济特色街区(高品质步行街)的,给予运管主体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嘉兴市级、省级以上夜间(特色)餐饮、购物、文体休闲等示范店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四)鼓励餐饮业评优评级。对获得由政府机构评定的省级及以上、嘉兴市级餐饮业名师(名厨)、名店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五)鼓励商贸领域数字化改革。对开发数字化智能营销系统并能准确统计入驻商户经营业绩的大型商超、专业市场、特色街区等运管主体,给予其实际投资额30%、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嘉兴市级、省级智慧商圈称号的,分别给予运管主体15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六)鼓励商贸企业稳步发展。对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或统一反映销售数据的工厂店(联盟)、专业市场、家宴服务公司和特色街区,年零售额(营业额)首次达到1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其中专业市场销售额须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经认定,分别给予运管主体15万元、25万元、3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物业服务提质创优
(十七)对所服务项目获国家、省、嘉兴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所服务项目获得“浙江高标准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
(十八)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年度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中获得AAA、AA、A的,给予当年企业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九)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年度星级评定,一星级奖励2万元、二星级奖励5万元、三星级奖励8万元。
六、培育服务业“兴平工程”企业
(二十)综合贡献奖励。对获评服务业“兴平工程”规模奖企业,以前三年企业最高的综合贡献为基数,当年同比增长15%以上部分给予8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二十一)成长绩效奖励。对获评服务业“兴平工程”创新奖企业,前三年企业年营业收入(规下企业以纳税年营业收入为准)年均增速达到20%以上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二十二)新增投资奖励。对“兴平工程”等服务业企业在科技、物流、信息、商务、金融等领域新增投资或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新购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不含交通工具),竣工验收后给予实际投资额10%、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二十三)支持服务业领军企业发展。对首次列入省、嘉兴市服务业亩产效益领跑者名单或首次认定为省级、嘉兴市级服务业领军(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四)评价提档奖励。对服务业“兴平工程”企业,根据企业成长性情况给予绩效评价基础上提档奖励。
七、提升服务业平台能级
(二十五)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对入驻符合商务楼宇定位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经认定,第一年按租金20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如实际租金、建筑面积低于上述标准则按实计算,下同)。第二年企业综合贡献达到标准的,按租金25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租奖励。第三年企业综合贡献达到标准的,按租金25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标准再给予一年房租奖励。以上房租奖励政策执行期限为自企业注册登记后的三个完整纳税年度。
(二十六)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紧盯世界500强、全国500强等,引进一批外资区域总部、本土跨国总部、外贸总部、销售总部、上市企业总部、财务结算中心等总部型(区域总部)企业,扶持政策按照《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执行。
(二十七)鼓励引进市外企业。引进的市外企业经营业态符合楼宇经济发展要求的,根据企业综合贡献情况,给予连续三年80%的奖励。
(二十八)鼓励楼宇提升改造,完善功能配套。对首次获得嘉兴市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楼宇称号的,给予楼宇运管单位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创建成为嘉兴市级“双强”楼宇的,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幢楼宇年综合贡献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楼宇运管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综合贡献2000万元以上的单幢楼宇,年综合贡献增速达到10%以上的,给予楼宇运管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楼宇丰富功能、提升品质,对配套建设楼宇社区服务中心、楼宇红色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的,经认定,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30%、最高50万元的奖励。
(二十九)支持打造特色服务业产业园区。鼓励服务业产业集聚,扶持符合全市“4+3”产业定位的特色服务业产业园区建设。
八、着力培育规(限)上企业
(三十)鼓励制造型企业主辅分离。鼓励制造业企业将物流运输、科技服务、批零贸易、软件信息、设计研发等非主营业务分离,对2023年1月1日以前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其中批发类企业须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上述企业从次年起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超过15%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连续奖励最高3年。对2023年1月1日以后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五年内所产生的综合贡献,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两年50%奖励。对实施主辅分离且不新增企业用地的,在考核年度亩产税收指标时,将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税收,计入制造端企业的税收。
(三十一)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服务业企业。对2023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个转企”实行分类奖励。转型为独立法人企业正常经营满1年,依法缴纳税款且名下至少1人购买社保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正常经营满2年,依法缴纳税款且名下至少1人购买社保的,实行“5000元+5000元”的分年奖励。对转型升级企业,在三年过渡期内发放2000元/年的财务代理服务费补贴。
(三十二)鼓励服务业企业首次纳统或提升发展。鼓励服务业企业上规升级。引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快“小升规”,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限额(规模)以上标准并被纳入统计库的年度新增、月度新增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纳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根据升限上当年企业综合贡献情况给予两年80%的奖励。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销售额(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限上零售、住宿餐饮企业(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年增速分别达到10%、20%以上,经认定,根据企业综合贡献情况,分别给予50%、80%的奖励。
对首次纳统的科技服务业、信息服务业以及商务服务业企业,根据升规上当年企业综合贡献情况给予三年80%的奖励。对库内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幅分别达到10%、20%、30%以上,经认定,根据企业第二年综合贡献情况,分别给予50%、60%、80%的奖励。
(三十三)非独立法人企业转设独立法人企业奖励。对平湖市内由非独立法人转独立法人且正常经营的企业,年度零售额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三年。
九、鼓励服务业企业对外交流
(三十四)鼓励服务业企业参加重大展会。对服务业企业参加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定的重大展会,单个展会给予展位费按实最高3万元的奖励;以特装形式参展的,单次展会给予企业特装费用50%、最高10万元的奖励。
(三十五)鼓励举办各类活动。举办以拉动消费或与我市重点产业紧密结合的政府鼓励引导类展销会、专业展会、论坛等活动,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对活动组织者给予实际支出额30%、最高30万元的奖励。
十、鼓励服务业品牌创建
(三十六)新评定的国家、省、嘉兴市级特色商业街,分别给予街区运管主体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省知名商号、省级以上绿色商场、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新获得“嘉兴老字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嘉兴市、平湖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获得“品字标浙江服务”认证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同一品牌先后获得相同级别品牌产品的,奖励一次。
(三十七)新评为“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给予五星级50万元、四星级30万元、三星级20万元、二星级10万元、一星级5万元的奖励。新评为省“放心农贸市场”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评省放心肉菜超市并通过年度跟踪评价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鼓励引育服务业人才
(三十八)培育服务业领军人才。加快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芯片设计、人工智能、科技金融等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对相关服务业企业引育的人才、团队、项目等,参照现行人才政策给予支持,此项政策只补助非公企业。
(三十九)培养紧缺高技能人才。聚焦电商、养老、育幼、护理、家政等紧缺专业领域,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市人才分类目录,按照人才类型享受相应政策。对紧缺急需、关键岗位的高技能人才,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后,在落户、子女教育、购房、医疗、创业贷款申请等方面予以支持。
十二、附则
1.本意见奖励对象为法人单位。生产性服务业包括科技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金融业和批发业。高端商务服务机构是指经认定的、介于各类市场主体之间,具有鉴证、经纪、咨询、代理等专门服务功能,从事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服务、商务楼宇经营管理服务等服务的机构。专业执业资格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上述专业服务活动前所必须取得的,经省级以上权威部门认定的专业执业资格。
2.服务业企业对外交流、品牌创建、小升规项目不与企业综合贡献挂钩,申报主体是镇街道、协会、个人和其他具有事业、国有、行政机关下属单位等性质的单位,不与企业综合贡献挂钩。
3.本政策除第32条第一款、34、35、36、37条外,实行总额控制、竞争性分配。同一事项符合我市其他奖励政策的,或者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同一项目尚未享受本级奖励政策的,可按上级要求给予一定的配套奖励;除列举外,同一项目晋档升级,属定额奖励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按年限奖励的,按更高年限减已享受年限奖励。
4.为进一步做大做强服务业特色产业园,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向平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集聚并享受产业园激励政策,产业园区外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各类服务业扶持政策。
5.绩效评价为A、B、C类及保护期内的企业可享受本政策。
6.本意见所涉奖励政策起算时间为2023年1月1日。享受本意见的企业(个人)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申报单位在部门联审中反馈的情节轻微、非主观故意等情况的违法行为,经市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予以否决。
7.享受企业综合贡献政策支持期内的企业,如无特殊情况,不再享受本政策。在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优惠政策支持期内的企业,如无特殊情况,不再享受本政策。
8.本意见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本意见出台后,《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服务业“兴平工程”的政策意见》(平政办发〔2021〕41号)同时废止。本市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