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相关文件,结合临平区实际情况,拟定本实施方案。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予以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公示期间各单位与个人均可以书面、来电等形式反映。

公示时间:2023年4月4日-2023年4月13日

联系电话:0571-89530912

附件:《临平区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临平区教育局

2023年4月4日

附件

《临平区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申报与认定

(一)认定条件

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办园。经临平区教育局审批,并取得《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上年度年检与督导评估合格,达到省三级幼儿园标准及以上。

2.规范管理。按核定规模招生。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法人产权明晰,所有资产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财务独立核算制度,依法依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保教费收入存入单位基本账户,委托银行代发教职工薪酬。保教费收费参照同等级公办园收费标准,不得另立名目收取其他费用。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与公积金,其年收入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3.科学保教。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办园,合理安排幼儿生活作息时间,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办园条件、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达到《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三级幼儿园及以上要求。

(二)申报形式

实行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自主申报认定制度。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幼儿园,可在每年3月15日前向镇街和区教育局提出认定申请。

(三)认定程序

1.初审。区教育局会同相关镇街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初步审核。新开办的民办幼儿园,在申领办学许可证时,必须阐明是否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2.公示。经初审的幼儿园名单在4月初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3.复核。公示有异议的,区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

4.公布。复核后,由区教育局于4月底前发文认定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名单,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

(四)协议授匾

区教育局与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签订《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学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幼儿园和区教育局及幼儿园属地镇街备存。

遵照前款规定的协议,就双方权利(力)义务、监督检查、陈述申辩、违约责任和撤销认定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区教育局统一制作“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牌匾并授予经认定的幼儿园,幼儿园应在园门口等醒目位置悬挂。


二、政策保障

(一)经费扶持

对经审核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经考核后,除享受人才专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等补助之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其生均办园成本(根据上一年度的生均办园成本)和收费的差额按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符合临平区入园条件的学籍人数给予补助,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同级同类公办园生均办园成本,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际办园成本低于同级同类公办园生均办园成本的,按实际成本补助。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生均办园成本差额补助分两次拨付,第一学期每生补助1.5万元,第二学期补助剩余部分。凡是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除本办法规定的办园成本补助之外的其他补助根据《杭州市临平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临平教育〔2021〕125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师资扶持

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的培训力度,加强保教业务指导。

鼓励公办幼儿园通过结对帮扶、双向派遣、集团化运作等形式,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骨干教师队伍的帮扶,进一步提高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

(三)招生政策

根据临平区幼儿园招生政策执行。


三、监督管理

(一)成本核算

幼儿园生均办园成本核算参照《浙江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审办法》(浙价成〔2018〕162号)等相关文件执行,以第三方审计为准,以年度为一个审计周期。

(二)评定时限

区教育局每年组织一次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认定,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

(三)日常监管

区教育局、属地镇街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档案,健全管理制度。

(四)财务管理

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保教费、政府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使用。

(五)安全管理

区教育局和属地镇街负责落实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园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省、市标准;指导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六)风险防范

区教育局负责履行监管职责,建立针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风险预警机制、风险处置机制,并按相关规定监督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七)督导评估

区教育局每年对辖区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学情况进行督导评估。专项督导评估结果和年度检查情况作为财政经费扶持、招生计划等下达的重要依据。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或连续3年基本合格的普惠性幼儿园取消其办学资格。

(八)违约处理

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之协议的,区教育局应责令其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情节严重的,应依法采取措施,可按本办法和协议约定撤消原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结果,并停拨相应年度的其实际办学成本外的其他财政补助经费。

(九)信用管理

申报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并查实的,由区教育局予以通报批评,2年内暂停其申报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资格,并按“信用杭州”建设规定纳入信用“黑名单”管理。

(十)经费用途

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规范使用补助经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提高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教师培训等,不得用于顶抵举办者办园投入、回报举办者、清偿债务、支付捐款、赞助投资、支付罚款等用途。

(十一)违规处理

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局根据本办法和协议的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少拨、停拨或收回补助经费(除实际办学成本外),撤消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结果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规使用补助经费的;公用经费支出未达标的;

2.保育教育的内容、方法违背儿童成长规律,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现象的;

3.组织在园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的;

4.园所环境陈旧,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5.未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存在乱收费(包括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等费用)、克扣幼儿伙食费等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6.管理疏漏,家长投诉较多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7.未按核定规模招收不符合入园条件幼儿的;

8.未按规定配置教职员工的;未按要求为教职工办理社保,教职工收入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9.未按规定配置幼儿园各项设施设备与教玩具的;

10.幼儿园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整改却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11.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二)退出机制

幼儿园举办者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须提前一年向区教育局和镇街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退出后,新生保教费由幼儿园按照物价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自行确定,老生按原标准执行至毕业,其产生的生均办园成本差额补助由区财政局保障,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退出申请提出后,区教育局委托专业机构对其接受政府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经审核同意退出的,区教育局及时撤销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资格,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因违规办学被撤销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的,按照退出机制直接退出,参照退出后的相关要求,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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