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龙湾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2月12日。具体业务咨询请联系电话:0577-86968176,征求意见联系电话:0577-86968176。 附件:《龙湾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龙湾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和《温州市创新券管理细则(试行)》(温市科发〔2019〕54号)文件精神,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由龙湾区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主要用于鼓励我区企业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各类研发和科技服务活动。 第三条 区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兑现、监督检查以及区级创新载体的认定等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推广应用过程服务与监管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为工商登记注册地和财税隶属关系均在龙湾区的企业。 第五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为企业向非关联的在“浙江科技大脑”注册登记的各级科技创新载体购买研发和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技术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等科技服务,符合技术合同登记的需要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网登记。企业根据各级创新载体提供的服务,凭持有的创新券抵扣相应的服务费用,各级创新载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创新券。以下情形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 (二)已列入区级及以上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在研科技计划项目; (三)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 (四)其他与研发和科技创新活动无关的技术服务。 第三章 申领、使用与兑现 第六条 区科技局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计划,发放一定额度的创新券,当年度创新券额度用完即不再发放创新券。企业利用创新券购买服务,创新券由区科技局结算兑现,创新券兑现资金从科技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创新券推广应用依托“浙江科技大脑”。企业首次申请创新券,需要进行资格认定,在浙江科技大脑上进行实名注册,上传相应的有效证明进行注册。具体流程详见浙江科技大脑的“创新券服务系统”说明。 第八条 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可分批多次申领,同一年度内企业的最高申领额度为5万元,当年额度用完即不再发放创新券。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自动失效,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九条 企业取得创新券后,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后上传至浙江科技大脑后,企业申请使用创新券,创新载体要及时予以确认。同个服务项目不得拆分为多个合同,单家企业全年使用创新券购买服务在5000元(含)以下,创新券可全额抵扣,5000元(不含)以上部分抵扣50%,全年合计抵扣不超过5万元,其中使用创新券购买服务单笔抵扣金额在1000元(不含)以下的不予兑现。 第十条 创新券兑付实行“全年申请、分批兑现”的方式,各创新载体可根据创新券接收情况在年度内自主安排兑现时间。服务合同履行完成后,创新券应及时申请兑付,原则上服务合同签订后一年内须申请兑付,逾期不予兑付。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兑付时需在浙江科技大脑服务平台上传下列材料,并按规定保存原件备查: (一)《龙湾区创新券申请兑现承诺书》(附件1); (二)服务合同(合同需涉及服务具体内容、服务金额、服务时间、预计成果情况等关键内容); (三)服务成果证明(包括检验检测报告、科技评估报告、检索查新报告、技术开发的相关成果材料、软件系统相关的操作指南及用户确认报告、产品设计的图纸照片等); (四)银行支付凭证和发票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兑付申请材料经区科技局审核通过后,统一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给予兑现。 第四章 地方创新载体管理 第十三条 龙湾区地方创新载体是指经区科技局评定,运营管理规范的各类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科技创新载体等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技术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等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龙湾区地方创新载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营一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注册地在龙湾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专业领域的硬件设施; (三)内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专业化的中高级技术服务人才,配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全职人员不少于5人; (五)对于国家明确规定应有从业资格或相关资质等级才能提供的服务,地方载体应提供相关材料。 (六)明确主导服务类型,服务价格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 龙湾区地方创新载体申请需在浙江科技大脑服务平台上传下列材料,并按规定保存原件备查: (一)《龙湾区创新券地方载体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 (三)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长期租用合同; (四)在职人员社保清单,团队核心人员名单及学历、职称情况表; (五)服务机构从业资格、资质等级、荣誉称号等证明文件或证书; (六)承诺书 (七)其他能证明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对创新券使用的监管,区科技局定期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实地抽查。相关企业和创新载体,应当主动配合接受区科技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企业和创新载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追回已兑付资金,依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业为处理办法》,列入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并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创新载体还应取消创新券服务资格。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一)转让、买卖、赠送、兑现现金和重复使用创新券的; (二)在创新券申请、兑付或者创新载体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故意隐瞒创新载体与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 (四)采取虚构创新券合同或者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资金的; (五)其他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以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申报单位,不支持使用创新券。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3年X月X日起开始实施,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原《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创新券管理办法》(温龙科发〔2019〕21号)同时废止。今后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附件:1.龙湾区科技创新券申请兑现承诺书 2.温州市龙湾区科技创新券地方载体申请书 3.承诺书
附件1-3:https://zjjcmspublic.oss-cn-hangzhou-zwynet-d01-a.internet.cloud.zj.gov.cn/jcms_files/jcms1/web1826/site/attach/0/f65e15aa23d041e4b6c632c07bc0b09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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