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工作,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现将《仙居县下各至官路公路工程(下各段)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年3月12日至2025年4月11日(期限为30天),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zxjgtj@163.com,并将邮件主题表明为“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仙居省耕西路77号4楼,邮编3173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联系电话:0576-87773756
仙居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2日
仙居县下各至官路公路工程(下各段)集体
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我县公路建设,依法有序开展征地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仙居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仙政发〔2018〕140号)、《仙居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仙政发〔2023〕1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房屋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
东至下各镇穿镇西路,西至南峰街道管山村(具体见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范围示意图)。
(二)房屋基本情况
仙居县下各至官路公路工程(下各段)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约23500㎡。
二、房屋权属确定
(一)征收土地上下列情形房屋应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1.已取得合法手续的(合法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相关部门批准建房批文或证件)。
2.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
3.2013年10月1日之前建造存在土地、建设违法行为的,经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处置到位的。
4.其他经认定为合法的。
(二)本次征收成立的政策组由南峰街道、下各镇、县经信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负责政策解释及房屋确权。房屋产权存在纠纷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征收前对被拆迁房屋涉及产权的相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经房屋产权确认后或经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后,按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安置。
(三)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建筑面积以持有的产权证登记或相关凭证结合实地丈量予以确认,用途按照产权登记或相关凭证载明内容为准。对面积、用途存在异议的,以政策组依法确认结果为准。
三、被征收人立户标准及家庭人口数
(一)被征收人审批安置房立户标准
1.对于多子女家庭,儿子达到法定婚龄的、女儿超过35周岁且无婚史的、女儿已婚招婿且其农业户口的女婿户口迁入本村的,经村(居)委员会同意,可申请单独立户,父母须与一个子女合户。
2.离婚五年以上或离婚后虽未满五年但一方再婚的,经村(居)委会同意,可申请单独立户。
3.多子女家庭非农户口子女已婚,其配偶为农业户口的,经村(居)委会同意,可以农业户口的配偶为户主申请单独立户。
4.经村(居)委会同意,多子女家庭中允许计入家庭人口的非农子女,可与家庭农业户口的父母合户(父母不得拆分)。
5.家庭成员全部为非农户口的,按一户计算。
(二)被征收人家庭人口数为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时该户在册农业人口
下列人员可计算家庭人口数:
1.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入学时户口从本户迁出的;现役义务兵、士官户口从本户迁出的;本户正在服刑等户口被注销的人员。
2.原村原户有户籍记载的非农户口人员,或夫妻一方为非农户口且未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货币分房等房改政策的人员。
3.持有独生子女证的农业户口独生子女且未婚的可按两人计算;夫妻双方未生育子女或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子女数可按2人计入家庭人口数;多代合户的,只能算一代。
四、集体土地上户型限额标准的划分
(一)户型限额标准的划分:小户(1至2人)48平方米,中户(3至4人)96平方米,大户(5及以上人)120平方米。符合分家条件的,原则上按户型限额标准进行分家析产。
公寓式住宅安置建筑面积户型限额标准的划分:小户(1至2人)180平方米,中户(3至4人)360平方米,大户(5人及以上)450平方米。
(二)被征收人家庭成员全部为非农户口的按一户安置,依据实际拆迁面积结合安置区块公寓式住宅套型面积,就近核算安置面积,建筑面积不超过360平方米。被拆迁面积超安置面积部分实行货币安置。
(三)被征收人(含其家庭成员)原有报批房屋、继承或受赠房屋、村内调剂使用房屋,按限额批建的宅基地、拆迁安置房屋、未审批建造的房屋均计入该户宅基地总面积。
五、征收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本次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安置、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票”安置等安置方式,对总安置面积或择房后剩余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不实行公寓式住宅安置。
1.货币安置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安置,货币安置包括:
(1)土地使用权补偿按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扣除征地区片综合价进行计算。
(2)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补偿。
(3)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偿。
(4)奖励。
2.公寓式住宅安置
(1)安置面积的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的,以户为单位,在以下三种形式中可选择其中一种形式确认安置面积:
①按认定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所对应的户型限额标准计算安置面积;
②宅基地户型限额标准内的部分,按宅基地面积3.75倍标准计算安置面积;超过宅基地户型限额标准的部分,按超过部分宅基地面积的2倍标准计算安置面积;
③按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1:1等面积计算安置面积。
(2)安置地点
弗迪电池(比亚迪)厂区西侧地块安置区、二中北侧一期、二期安置区。
(3)安置房的性质
安置房性质为国有出让,若供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其土地出让金由征收实施单位按10%缴纳。
(4)安置房套型面积标准
设6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150平方米四种户型供被征收人选择,最终户型以实际择房时为准。择房后剩余面积大于等于30平方米的,因户型不可分割原因,被征收人可就近选择安置户型,超过的面积根据所选安置区不同结算价不同。弗迪电池(比亚迪)厂区西侧地块安置区按照7200元/平方米结算、二中北侧一期、二期安置区安置房价格9000元/平方米结算。
(5)安置房结算
①被征收人选择弗迪电池(比亚迪)厂区西侧地块安置区的,在户型限额标准内且未超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1800元/平方米结算;未超安置面积的部分,按3600元/平方米结算;超安置面积的部分,按7200元/平方米结算。
②被征收人选择二中北侧一期、二期安置区的,在户型限额标准内且未超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2600元/平方米结算;未超安置面积的部分,按5200元/平方米结算;超安置面积的部分,按9000元/平方米结算。
(6)地下车位:弗迪电池(比亚迪)厂区西侧地块安置区地下一层车位按7万元/个结算,地下二层车位按6万元/个结算;二中北侧一期、二期安置区地下一层车位按8万元/个结算,地下二层车位按7万元/个结算。
(7)本次拆迁不安排过渡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
(8)公寓式住宅安置指标回购
对被征收人自愿放弃总安置面积三分之一以内(含三分之一)的,征收人可按照5760元/平方米减去弗迪电池(比亚迪)厂区西侧地块安置区安置房结算价格进行回购。若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含有期房且待安置房交付时进行结算的,征收人可按照7200元/平方米减去弗迪电池(比亚迪)厂区西侧地块安置区安置房结算价格进行回购。所回购安置指标,计入该户宅基地总面积。
3.“房票”安置
(1)安置面积的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参照公寓式住宅安置,以户为单位,在三种形式中选择一种形式确认安置面积。
(2)“房票”金额计算
①“房票”金额:(7200元/平方米-3600元/平方米)×被拆迁户总安置面积+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拆迁其他补偿+房屋拆迁奖励。
②“房票”金额奖励(18%)。
③“房票”选择奖励(仅限个人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按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对被拆迁户的安置指标面积给予1600元/平方米的奖励(不计入18%“房票”金额奖励基数)。
(3)“房票”使用期限
房票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因市场房源等原因可适当延长,但总共不得超过2年。第一年不予计息,次年开始按照购房网签合同签订当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月计息,一次性结算。计息时间以购房网签合同签订之日往前推算。相关认定由征收实施单位确定。
(二)征收工业用地房屋
征收集体土地上企业的房屋,扣除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相关费用后,参照《仙居县工业用地二次开发管理办法》(仙政发〔2020〕9号)的有关规定予以货币安置。
六、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偿
(一)临时安置费
1.公寓式住宅安置。选择期房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征收人对被征收人按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支付42个月临时安置费;选择现房的被征收人,征收人按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征收人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安置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2.“房票”安置。选择“房票”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0个月计算。
3.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
类型 | 公寓式住宅安置 | “房票”安置 |
个人住宅房屋 | 10元/平方米·月×合法建筑面积×期房42月(现房6个月) | 10元/平方米·月×合法建筑面积×30月 |
个人住宅房屋单户每月少于500元的按500元补偿 |
工业用房 | 工业用地二次开发的有关规定 |
(二)搬迁费
个人住宅房屋 | 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单户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补偿; |
非个人 住宅 | 按确认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补偿; |
备注 | 被征收人选择公寓式住宅或房票安置的,其搬迁费按二次计算;选择货币安置的按一次计算。 |
(三)拆迁具有商业功能但不是商业性质的房屋,自拆迁公告发布前5年至今连续营业且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的,按其营业面积一次性给予房屋产权人48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补助费和搬迁费,按个人住宅予以安置。个人房屋底层营业自然间进深少于12米的按实计算,进深超出12米的按12米计算。如房屋租赁给他人的,对承租人不予安置,由房屋产权人和承租人自行协商解除合同。
(四)按现行规定对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成新率、附着物、附属物、构筑物、装饰装修进行评估指导。
七、奖励
(一)被拆迁房屋在规定时间内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公布评估结果并经被征收人确认的,给予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的评估确认奖励。
(二)被征收人按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的按时签订协议奖励。
(三)被征收人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并交钥匙的,给予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的腾空奖励。
(四)被征收人按时结算并付清的,给予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的结算奖励。
(五)率先完成协议签订和房屋腾空的予以奖励,具体时间节点和奖励金额以征迁实施单位发布为准。
(六)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的,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协议并腾房交地的,对弗迪电池(比亚迪)厂区西侧地块安置区按3600元/平方米结算部分给予1440元/平方米的奖励,对二中北侧一期、二期安置区按5200元/平方米结算部分给予1600元/平方米的奖励。
八、结算支付方式
(一)选择货币安置的,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生效后,由征收人预付30%的协议价款,余额待房屋腾空并经征收人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
(二)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的,腾房后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和安置指标回购款,被拆迁房屋价值的其他补偿金额作为安置房结算款进行预结算,具体金额在安置房交付前的规定时间内结清。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按“房票”具体规定操作。
九、房屋拆迁签约与搬迁期限
(一)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双方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拆除统一组织实施,被征收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不得自行拆除门窗、楼板、玻璃、水电等设施、构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违者按价赔偿。
(三)征收范围内的违法(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实行依法强制拆除。
(四)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注销。
(五)按协议期限腾空后的被拆迁房屋归征收人所有,由征收人统一处理。
(六)安置房选择。为鼓励提前搬迁,被征收人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的优先选择安置房,具体另行制定择房办法。
(七)签约与搬迁期限另行发布。
十、其他
(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正式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依法途径解决。
(二)土地征收程序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相关权益人应交出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区块征收指导部门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仙居县人民政府南峰街道办事处和下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
(四)浙江仙控交通产业集团负责支付本区块的征迁补偿安置费用、征迁工作经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