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东区垃圾分类办关于《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探索建立按垃圾分类成效差别化收费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金义新区(金东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送审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金东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jindo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草案)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光南路1329号金东区城乡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邮编:321015。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2250824157@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9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联系人:黄燕云  联系电话:82172595 


金东区城乡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   

   

金义新区(金东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

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依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和金华市关于非居民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改革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多湖街道、东孝街道)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商业综合体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有偿服务的计量和收费管理工作(集镇范围内可参照执行)。

二、征收内容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运行费用,包括:收集、清运和处置费用(不包含清扫保洁费用)。城区所有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原则

1、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2、有利于推进源头减量原则;

3、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职责分工

垃圾分类办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收费方案制定,对收费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

住建局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单位生活垃圾产量核算、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组织和管理工作。

发改局负责具体制定、调整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财政局负责规范收费及资金使用监管。

环卫服务中心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执行单位,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五、计量方法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以年度基准量为收费基数。年产生垃圾少于基准量的按收费基数计征,超量部分加价计征,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免收。

六、基数核定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一年核定一次。根据各单位自行申报的不同类别生活垃圾产生量,结合上年度实际收运量和考核情况,由住建局会同垃圾分类办核定当年基数,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对新设立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量基数,参照同行业、同等规模单位的数据确定。对年度生活垃圾超量的单位,上调下年度的收费基数。

七、征收方式

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环卫服务中心签订清运处置委托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当年度生活垃圾基准量,以及生活垃圾产生量的计量方式和缴费方式等内容,产生的单位应按照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将垃圾处理费缴到区财政专用账户,持银行收据到环卫服务中心领取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

八、考核与奖励

对纳入区垃圾分类工作考核的单位,实现年度垃圾总量负增长且分类考核优秀的,下调单位年生活垃圾收费基数;分类考核不合格的,上浮单位年生活垃圾收费基数。

九、资金用途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费主要用于垃圾分类设施建设、长效运维,专款专用。

十、规范征收

单位自运生活垃圾至垃圾中转站的,应按要求先报环卫服务中心审核、登记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处理费用,经催缴后,仍未按规定时间缴纳的,禁止其运送生活垃圾进场。

十一、监督管理

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乱倒垃圾并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不规范行为,由行政执法局依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进行查处。

对占用、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十二、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 日起实施。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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