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改善和服务民生,加快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宜居幸福指数,进一步加快推进越城区既有住宅电梯加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参照《浙江省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及《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绍政办发〔20192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在意见征求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提出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21616-718

邮寄地址:越城区延安东路481号;

联系人:陈丹枫   联系电话:88054511

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16月16

关于进一步推进越城区既有住宅

加装电梯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各镇街:

《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实施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支持,为进一步推进越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现提出如下补充指导意见并调整以下条款:

一、关于条款增加

1.完善工作机制。各镇街应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高度重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加装电梯工作专班推进机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指导、协调、咨询等日常工作,可参照拆迁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工作,同时建立加梯后续跟踪机制,由街道负责指派专人协助电梯使用人做好电梯后续管理工作,并将加梯工作纳入社区重点工作考核,给予相应考核基础分和附加分。

2.保障底层业主权益。加装电梯的所有权归本单元出资业主共有,使用权由本单元出资业主自行协商,并签订协议明确权益和责任。加装电梯的维修、养护由使用权人负责,并承担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加装电梯遇相关房屋被征收时,房屋征收人应当参照电梯价值扣除政府补贴相应比例对电梯出资人予以合理补偿。加装电梯政府奖补资金归加装单元出资业主共有,资金分配方案可以根据出资的多少进行分配,也可以由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建议可向一、二两层的业主予以适量的补助,但对二层以上未出资的楼层不予以补助。连廊式电梯在征求同意意见基础上原则上每层可安装空中连廊设施,连廊部分无偿给予相应楼层居民使用,确保消防安全。

3.加强执法力度。电梯安装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的且日照分析在允许的标准范围内,并已签订达成业主一致意见书面协议的,周边住户不得无故阻挠、破坏施工。如有在施工期间蓄意阻挠、破坏施工行为,致使电梯无法正常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4.实施整体推进模式。结合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等工程,在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中推进整体加装工作。各镇街应当加大协助力度,确定具备总包资质或者有完整设计、施工等建设联合体条件的电梯服务企业统一设计、统一采购、统一加装电梯。对暂不加装的单元,应当预留电梯沉井位置及各类管线接口。小区内电梯加装量达到小区可加装总量80%的且总数在8台以上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小区可加装总数不满足8台需全部安装),每台电梯在25万资金补助上再增补5万,资金由区财政局予以保障。

5.优选加梯承建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会同区建设交通局根据业主选择电梯服务企业情况,每年共同公布电梯服务企业综合评定信息,将本区具备总包资质或者有完整设计、施工等建设联合体条件的优质电梯服务企业作为备选单位。为减少维修成本同时提升小区整体环境,建议同一小区选择一家电梯服务企业实施加装电梯,开展从前期意见统一、设计、图审、实施、检修等一条龙服务。加装电梯尽量减少对小区公共道路和绿地绿化的占用,不得侵占城市主要道路,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与加装电梯无关的空间。

6.搭建加梯共商平台。各镇街、社区负责本辖区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动员指导以及民意协调等工作;负责搭建加装电梯共商平台,指导加梯单元业主建立协商机制,对因加装电梯发生的争议,应当组织调解处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加梯产生的各类投诉,要给予加梯部门协助和支持。

7.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在施工过程中,各镇街可以会同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对基坑基础和竣工验收阶段应当到场检查,对不按图施工及施工质量存在问题的,会同属地镇街责令其限期整改。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设备按相关国家标准进行监督。

8.实施电梯保险制度。引入加装电梯保险机制,与保险企业形成保险方案,由加装电梯业主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加装电梯购买安全责任保险,对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进行赔偿等,实现全周期安全管理,首次保险经费由政府等额补助(时限为电梯保修期后1年内),每台电梯最多不超过5万,超出经费由业主自行支付,政府等额补助经费由区财政局予以保障。

9.保障集体土地资金申请。对集体土地性质的小区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参照现有加装电梯模式进行执行,但每台电梯按15万元/台予以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予以保障。

10.明确管线迁改费用。水务、电力、燃气和弱电等管线迁移费用按2020年相关会议纪要执行。路灯迁移费用参照弱电管线模式进行,由镇街先行垫资,垫付金额以项目预算为准,最终根据决算金额多还少补,其中预算和结算审核均由区建设交通局牵头组织。

11.鼓励和支持特殊群体依法加装电梯。有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居住的既有住宅申请加装电梯的,若有书面实名反对意见,经镇街、社区居委员调解后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二层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强烈加装意向的,应当对该单元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进行盖章确认,予以备案:1)有一名(居住一年以上或户籍在册人员)及以上年满六十周岁、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为中度或者重度失能的老年人;(2)有二名(居住一年以上或户籍在册人员)及以上年满六十五周岁(非同一专有部分业主)或者有一名(居住一年以上或户籍在册人员)及以上年满八十周岁的老年人;(3)有一名(居住一年以上或户籍在册人员)及以上的三级以上视力或者肢体残疾人,或者二级以上智力(精神)残疾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采用多元化加装模式。鼓励由社会公益投资、养老产业企业、电梯企业和其他合法资金投资的商业模式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行业主租赁使用等市场化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加装电梯相关业主应与投资方签订电梯加装、使用、维保等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鼓励金融企业加大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支持,为加装电梯市场提供投资、融资、低息等各种形式的金融方案,创新金融产品,依托金融助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使用租赁模式、金融方案等其它方式加装电梯且电梯所有权非单一产权的多层住宅业主所有的,不予以资金补助。

二、关于条款修改

1.原实施方案中第一条基本原则以下内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且签订协议,并依法妥善处理好周边相邻关系修改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且签订协议,尽量妥善处理好周边相邻关系

2.原实施方案中第三条实施主体以下内容: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修改为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公有或单位自管、村集体管理的既有住宅(含拆迁安置小区)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作为申请人,若实行委托,应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原实施方案中第五条组织实施中第六联合审查以下内容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应急管理、电力、属地街道(镇)、社区以及涉及管线单位等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修改为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应急管理、电力、各镇街、社区以及涉及管线单位等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后,审查意见通过后统一到区行政审批中心加盖各部门行政审批用章,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办事效率。

4.原实施方案中第四条资金保障以下内容给予加装电梯所在社区工作经费5000/作进一步明确给予加装电梯所在社区工作经费5000/台,该工作经费具体实施范围和细则由属地镇街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5.原实施方案中第五条组织实施中第四点协议备案以下内容所在社区应当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功的,社区和镇街不予备案修改为镇街或社区应加大调解力度,可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化解纠纷。镇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听证等情况进行书面、影像记录,并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并附相关资料,可视情况予以备案。”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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