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决定出台《嵊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4年6月26日--2024年7月5日 方式:来信、来电 地址: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路528号文广旅游局 电话:0575-83035656 联系人:刘伟清 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年6月25日 嵊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为支持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促进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统筹安排,根据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市级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项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为组织管理经费和保护补助经费。 第五条 组织管理经费是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非遗相关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展示推广、宣传出版、培训、数字化建设、记录保存、咨询支持等。组织管理经费涉及项目由嵊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实施。 第六条 保护补助经费是对列入嵊州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相关资源线索进行挖掘整理、抢救保护、调查研究、传承活动、展示推广、宣传出版等方面所发生支出的补助。保护补助费一般由嵊州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保护单位(嵊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以外)、传承基地、非遗工坊等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发文公布的工作载体实施;确有必要的,也可由与该项目保护密切相关的单位(团体)或个人实施。 第七条 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的开支范围与额度: (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源线索调查补助。为成功申报嵊州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发挥重要作用的相关单位(团体)或个人(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除外),绍兴市级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省级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国家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出版工作补助。编写专著并正式出版每册1万元(已经使用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不予重复补助),在正规刊物发表专业论文每篇0.1万元。 (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展示推广等补助。根据工作实际,一般给予项目所涉及的保护单位(嵊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以外)、传承基地、非遗工坊等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发文公布的工作载体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 (四)经市文广旅游局批准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其额度为每一项目不超过2万元。 第八条 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可向嵊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申请,嵊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审核汇总后,提请嵊州市文广旅游局研究决定。 第九条 补助申报截止日为每年5月30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核批新补助项目或收回补助经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项目或其他配套条件骗取补助经费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 第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二条对于中央、省下达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管理,可参展本办法执行。中央、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暂行办法(嵊文广新字〔2011〕44 号)同时废止。今后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新规定及时修订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附件:嵊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附件 嵊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 (个人) | (单位盖章) | 联系方式 |
| 申请项目类别 |
| 项目内容 及预算 |
| 嵊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意见 |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 嵊州市文广旅游局意见 |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
(本表可扩展,相关依据材料可附表后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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