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由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牵头起草了《安吉县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5月21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安吉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保卫科。联系邮箱:1085767196@qq.com;联系电话:0572-5923413。
附件:
1.《安吉县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2.《安吉县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安吉县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由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牵头起草了《安吉县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编制目的
在全县范围进一步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激发爱国热情,引导广大市民群众自觉维护国旗尊严,形成全社会尊重和爱护国旗的良好环境。同时,进一步明确、规范国旗升挂、使用管理,并落实具体监管职责和责任主体。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23条,第1-4条对制定的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及管理部门进行明确,第5-20条对不同单位、不同场所升挂及放置国旗的具体要求、升挂国旗的仪式以及国旗的购买、回收等方面进行规定,第21-23条对升挂、使用国旗的监督管理机构、违反规定的行政措施及办法施行时间作出规定。
附件2
安吉县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加强对升挂、使用国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及其管理。
国家对升挂、使用国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国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四条管理部门
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依法设立的区域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每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
下列单位和场所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二)安吉县高铁站;
(三)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和场所。
第六条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
下列单位和场所应当在其工作日升挂国旗:
(一)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国家机关;
(二)全日制学校(寒假、暑假除外)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公共机构;
(三)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和场所。
两个以上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者一座院内的,可以只升挂一面国旗。
第七条节日和重大活动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
法定节日和重大活动举行期间,下列单位和场所应当升挂或者插挂国旗:
(一)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
(二)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单位、村居及其他场所;
(三)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和场所。
第八条插挂国旗的会议室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主要会议室应当插挂国旗。
第九条升降国旗的时间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在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第十条可以不升挂国旗的天气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台风、雨雪及其他影响国旗正常升挂的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升挂国旗的位置
单位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所属场所的大门入口、操场或者建筑物的制高点。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或者较高、突出的位置。
国旗与两面以上其他旗帜同时升挂,其高度一致时,应当做到:
(一)并排或者弧形排列时,国旗在中心位置;
(二)纵排时,国旗在最前面;
(三)圆形排列时,国旗在主席台(或主入口)对面的中心位置。
第十二条悬挂国旗的位置
室外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建筑物门首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国旗旗面门幅下沿应当高于地面2.5米以上。与其他旗帜同时悬挂,国旗应当高于其他旗帜,或者置于上首、中心的地位。
室内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醒目区域,室内设有主席台或者讲台的,应当悬挂在主席台或者讲台上方。
第十三条插置国旗的位置
落地插置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室内显著位置,在会场内应当置于主席台正后侧或者主席台两侧;室内有其他旗帜的,国旗应当高于其他旗帜。室内插置式国旗的旗杆可以垂直,也可以倾斜,但倾斜时旗杆与垂直线的夹角应当在20度之内。
第十四条国旗的放置
桌上放置国旗,可以将国旗置于桌面(台面)正中或者两旁,但不得被其他物品遮盖。
第十五条升旗仪式
全日制中小学,除假期外,每周至少应当举行一次升旗仪式;在室外举行开学典礼或者毕业典礼,应当举行升旗仪式。
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举行升旗仪式的,应当在开幕时举行。
举行升旗仪式时,需要同时升挂其他旗帜的,应当先完成升旗仪式。
第十六条升挂国旗仪式的礼仪
升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当奏唱国歌。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 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或者按照规定要求敬礼,不得有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
第十七条下半旗的规定
需要下半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国旗的购买和回收
国旗应当从政府指定的制作、发行单位购买。
国旗有破损、污损的,应当及时送交县机管中心办公室统一回收。
第十九条国旗的规格
升挂的国旗,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规格标准。
第二十条国旗升挂、使用的管理人
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降和日常的维护。
第二十一条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依法设立的区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推动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升挂、使用国旗,并定期检查。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升挂、使用国旗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区域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改正。
公民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有权直接向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议纠正或者向国旗升挂、使用的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行政措施
本县辖区内,对违反规定,擅自制作、发行国旗的及有权单位制作、发行不合格的国旗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