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优化宁波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政策,提高房票补偿比例,促进我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我局等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宁波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可发送至邮箱2391757425@qq.com,也可传真到0574-89180565,截止时间2024年5月20日。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人:韩老师  联系电话:89180979

通讯地址:鄞州区松下街595号

 

附件:《关于进一步优化宁波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1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优化宁波市房屋征收安置

房票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宁波国家高新区、前湾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政策,提高房票补偿比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我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票有关定义及实施范围

(一)房票。房票是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后,征收项目所在地征收部门或者征收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房票发行机构”)向被征收人或被征迁人(含自然人、法人)出具的用于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分为住宅房票和非住宅房票。

(二)房票选择。新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住宅、非住宅房屋的被补偿对象(以下简称“被补偿人”),可以选择现金或房票形式的货币补偿。

(三)实施范围。全市范围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含协议拆迁项目,下同)。

二、奖励和优惠政策

(四)房票购房补助。持住宅房票在有效期限内购买住宅(含车库、车位)的,可向房票发行机构申请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标准由各地征收补偿政策确定。非住宅房票不可申请购房补助。

(五)房票购房奖励。持房票在有效期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含车库、车位)的,可向购房房源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购房奖励。购房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其中,住宅房票购房奖励标准原则上不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或货币安置补偿资金)实际使用金额的 %(市级财政统筹奖励属地 %,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非住宅房票购房奖励标准原则上不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或货币安置补偿资金)实际使用金额的 %。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确有必要调整房票购房奖励比例的,应当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六)购房补助及奖励计算规则。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或货币安置补偿资金)购房实际使用金额计算购房补助及购房奖励。

(七)利息计算。房票票面利率为出票当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房票用于购房的,以票面金额结算房款,不包括利息。被补偿人持有房票期间的利息,按票面利率标准、房票持有天数计算利息【持有期间利息=购房实际使用票面金额*(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65天)*房票持有天数)】,房票利息由项目征收资金承担。利息由房票出具机构发放购房补助时,一并向被补偿人发放。房票持有天数开始日期为房票出具当日(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当日),截止日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当日。房票购房后结余金额继续计息。房票有效期届满未购房的,按票面利率结算利息,计息日期12个月。逾期时间不计利息。

(八)配套支持政策。房票票面金额可用于支付购房款,对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符合条件的房票持有人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持房票购房依法享受契税减免政策。

三、房票使用规则

(九)房票核发。房票发行机构应根据房票业务平台统一规则核发房票。房票发行机构应当将当地当年所有征收项目信息共享至房票业务平台,具体包括项目名称、征收总面积(套数)、被征收户数、签约户数、货币安置户数、房票补偿户数、安置协议、被补偿人姓名或名称、补偿金额等内容。房票样式由市住建局和市资规局统一监制。

(十)房票记载事项。房票票面记载事项包括征收项目名称、被补偿人名称、购房交易人名称、票面金额及利率、有效期限、房票出具时间(征收补偿协议时间),购房补助和购房奖励标准及兑付条件等内容。房票票面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或货币安置补偿资金)金额和货币补偿补助(或货币安置补偿奖励)金额。

(十一)房票有效期。房票有效期限为12个月。房票有效期届满后未购房的,视同现金形式的货币补偿,可向房票发行机构申请兑换成货币。

(十二)房票实名制。房票实行实名制管理,以被补偿人为核发对象。房票持有期间发生继承法律事实的,继承权人可持法律证明向房票发行机构申请实名变更。房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非法套现。

(十三)房票购房。被补偿人在房票有效期限内可以购买本市行政区域新建商品住宅(含车库、车位)、二手住宅(含车库、车位)以及商业、办公用房。房票实行额度管理,可多次使用。购房后房票票面金额仍有结余的,房票持有人可使用结余资金再次购房,或者向房票发行机构申请兑换成货币。

(十四)房票结算。房票用于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二手房出售方在交易完成后,通过房票业务平台申请结算,房票发行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结算。房票持有人所购商品房项目仍处于预售资金监管期内的,房票发行机构应当将结算资金直接划入相应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票未用于购房的,原则上应在有效期届满后结算,因被补偿人及其家庭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需提前结算的,由房票发行机构核准。

四、工作机制保障

(十五)统一建设业务平台。统筹建设全市统一的房票业务结算平台,实现房票业务平台与房产交易系统和不动产登记系统业务对接和互联互通,保障房票购房安全、高效。

(十六)完善房票房源超市。按照“应进尽进”原则,鼓励新建商品房项目入驻房票房源超市,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承诺时间内市场最高优惠额度;积极引导二手房源、房产经纪机构入驻房源超市,鼓励房产经纪机构对持房票购房交易双方减免经纪费用。

(十七)明确部门职责。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为房票政策实施主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房票工作组织实施,以及房票面额、购房补助、购房奖励的结算和监管工作;市住建局牵头,市资规局配合统筹全市房票政策落实,制定统一的房票样式、监管规则和操作规程,做好房票业务平台建设和房票房源超市完善等信息化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各地房票购房奖励政策落地,并制定房票购房市级奖励办法。

(十八)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房票政策和房源超市宣传引导,不断提高政策的知晓率和实效性。加强对自媒体管理,依法打击造谣传谣、恶意炒作等不当言论行为,营造房地产市场良好舆论氛围。

(十九)建立督考机制。市政府将各地房票工作进展纳入督查考核范围,并对各地项目启动、房票核发、房票购房、房票结算等工作定期晾晒通报。

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实施。现行《宁波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甬建发〔2022〕7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宁波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建发〔2022〕123号)与此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实施后未作出征收决定和发布拆迁公告(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项目,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已发行房票的项目,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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