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相关部门,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科技创新驱动产业创新,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科技创新活力,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着力提升科技创新引领力和竞争力,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桐庐县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有关部门、相关企业意见。

请各单位、企业于4月4日—5月4日期间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浙政钉或指定邮箱。第1-11条反馈至县科技局赵芬56588744@qq.com,手机号15958034222;第12-16条反馈至市场监管局皇甫良峰419199039@qq.com,手机号13606603995。逾期视同无意见。

相关部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规资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县数管局、县税务局、县民营快递发展中心、县农业农村局

 

附件1:《桐庐县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桐庐县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修订说明

 

桐庐县科学技术局

2024年4月2日



    附件1

桐庐县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高质量

发展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科技创新驱动产业创新,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科技创新活力,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着力提升科技创新引领力和竞争力,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主要目标

到2027年,全县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力争创新指数跻身全省前30位。保持县财政科技支出年均增长15%以上,县本级每年新增财力的15%以上用于科技投入。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3.8%。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增长高于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76.7%以上。年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40家、省市研发机构10家以上。累计培育省科技小巨人企业5家、省科技领军企业2家。每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20件,累计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超2000件。县经济开发区建成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二、政策内容

(一)激励企业技术创新

1.鼓励加大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政策。年安排最高2500万元用于企业研发后补助,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补助依据,对研发强度达到当年全县规上工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以上且研发费用增量排序前30位的企业,按新增研发费用的最高15%给予补助,上年未加计扣除企业减半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鼓励科技进步。对荣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荣获省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荣获以上奖项第一、第二、第三完成单位(个人)分别给予100%、50%、25%比例奖励。

3.鼓励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优化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牵引、绩效为导向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择优推荐机制,聚焦“5+2”产业和新兴产业,常态化开展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和需求征集,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省市级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原创性、引领性重大科技攻关。

(二)突出创新主体培育

4.强化科技企业梯度培育。坚持“量质并举,以质为上”,实施新一轮“科技初创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科技领军企业”全生命周期梯度培育,注重“规上企业高新化、高新企业规上化”培育方向,持续发力培育创新主体。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当年招引落地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上规纳统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科技领军企业和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8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实行补差。实施新雏鹰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培育未来产业和高精尖产业领域的硬科技初创企业,对首次认定的新雏鹰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视市政府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

5.鼓励创新主体研发能力建设。对认定为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实行补差。对认定为省、市、县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经年度评价合格的,按不超过经审核确认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年最高100万元,最多补助3年。

6.推动科技军民融合。对首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的企业(单位),给予每个资质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市级军民融合科技协同创新示范平台、协同创新中心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三)加大创新平台建设

7.支持双创孵化平台建设。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备案(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

8.支持创新载体发展。鼓励链主企业组建“头部优势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技术支撑,上下游企业协同”的创新联合体,通过省、市级备案的,分别给予牵头企业40万元、20万元奖励。经认定为县飞地研发中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经绩效评价给予年最高20万元的补助,最多补助3年。支持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概念验证中心、海外研发机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四)优化创新生态营造

9.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使用科技创新券开展科技合作,推进科技成果在我县产业化,按实际支付额的30%给予补助。与高校院所开展技术开发的,年最高补助50万元;与高校院所开展技术转让(按Ⅰ类评价的知识产权且所有权变更为在桐企业)的,年最高补助20万元;除上述两类外使用科技创新券的,年最高补助10万元。每家单位年最高累计补助50万元。

10.深化科技与金融融合。重组扩容科技风险池基金,对通过科技风险池基金贷款的企业,按年度内最高600万元贷款限额,给予实际贷款的最高1%担保费和上年度12月份一年期 LPR结算产生利息额的50%进行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设立面向科技型企业融资的风险补偿专项基金或科技创新基金,经科技和财政部门认定,可同等享受科技风险池基金相关政策。探索设立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未来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

11.激发创新主体做强。每年在规上工业企业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评选县科技创新十强企业。

(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12.鼓励发明专利创造。当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 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大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对代理机构当年授权量每达到50件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3.鼓励知识产权运用。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杭州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贯彻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的评级优秀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当年度发明专利产品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销售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行业协会或企业组织开展专利导航项目或组建知识产权联盟(促进会),给予其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

14.支持知识产权金融。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年度贷款 LPR 利率的 50%予以贴息,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办理知识产权质押件数前三名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投保的,按实际支付保险费用的 50%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5万元。

15.推进质量品牌战略。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品字标”认证或授权的,给予每家15万元奖励;对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或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注册集体商标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入选杭州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单位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对规范运行的品牌指导服务站、一站式质量基础服务平台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创新奖、优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16.鼓励标准创新。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与国家标准(“品字标”品牌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市级以上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8万元、3万元奖励。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对牵头完成国家级与省级、市级标准化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奖励。对获得高级、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奖励,对获得标准领跑者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认定为“浙江标准”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三、附

1.政策计算时间从 2024年1月1日开始。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动科技创新。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享受省、市、

县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实行补差。“亩产效益”

综合评价为D类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

2.本意见2024年**月**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强产兴县的若干意见》(桐政发〔2022〕20号)文件同时废止。

3.本政策第1至11条由县科技局负责执行,第12至16条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执行。



附件2

关于《桐庐县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政策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科技创新驱动产业创新,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科技创新活力,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着力提升科技创新引领力和竞争力。

二、修订依据

依据《浙江省政府印发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浙政发〔2024〕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函〔2024〕16号),《关于印发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78号)。

三、基本原则

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县科技局牵头调整优化新一轮科技创新政策。本轮政策坚持聚焦科技创新中心任务和短板弱项,大稳定优项目,目标更精准,举措更科学,执行更刚性,绩效更突出,预算严控制原则。

四、政策内容

本轮政策由“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突出创新主体培育、加大创新平台建设、优化创新生态营造、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五个部分构成,共16条。


桐庐县科学技术局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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