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5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22〕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普陀区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及建议。如有意见及建议,请于2024年3月28日前反馈至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来函请寄: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昌正街169号东港商务中心3号楼东515,联系电话:0580-3020706,联系人:潘先生。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2024年2月27日
普陀区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缓解我区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等市场主体的转贷资金压力,积极防范和化解资金链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决定设立普陀区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为规范应急转贷资金的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转贷资金,是指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经营性资金临时性短缺,需要政府为其经营性贷款提供临时周转服务的资金。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能
应急转贷资金项目由区财政局负责,区人民银行、区银保监组、区金融办等单位共同参与。区财政局负责转贷业务办理;区金融办、区人民银行、区银保监组负责协调和监管相关贷款银行及金融机构,确保转贷资金安全运作;舟山市普陀区信安国融自有资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信安公司)负责转贷业务的具体操作。
第四条 资金规模及来源
转贷资金总规模为人民币2亿元,由舟山市普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责资金安排,并按当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收取财务成本,年末结算。
第五条 申请条件
在普陀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等市场主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对象无不良信用记录和经济纠纷诉讼;
2.申请对象应具备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贷款条件或资质;
3.申请对象的贷款银行或金融机构必须在舟山市范围内,特殊情况除外;
4.申请对象的贷款性质原则上为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条 转贷流程
(一)常规转贷业务
1、转贷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向区信安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填写的《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申请表》;
(2)经贷款银行或金融机构批准同意续贷,其负责人或分管信贷业务负责人已签名或盖章的信贷审批书,特殊情况除外;
(3)原贷款合同以及相关抵押、保证等合同;
(4)收款收据;
(5)首次申请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代表及股东身份证或经营者个人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
2、审核批准
区信安公司收到申请对象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及申请条件的审查,同时查询申请对象是否存在涉诉或被司法执行的情况。充分与银行及金融机构沟通,确定转贷意向,根据资金情况合理安排资金计划,通知企业是否同意转贷。
3、签订合同
申请对象及保证人与区信安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书,明确双方法律责任。
4、转贷期限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转贷期限原则上控制在7日内(含7日),特殊情况除外;
5、转贷业务费和押金
(1)转贷业务费实行分档收取,并按资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借款期限在7日内(含7日)的,转贷业务费按照年化9%收取;超过7日的,超期天数的转贷业务费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的4倍收取,特殊情况除外。政府帮扶类企业按政府相关意见执行。
(2)申请对象须向区信安公司缴纳转贷金额的1%作为转贷押金,待转贷业务结清后,退还转贷押金。
(二)“T+0”转贷业务
“T+0”转贷业务是指通过整合区信安公司和贷款银行的业务流程,当天完成还贷和放贷手续的一种转贷模式。
1、转贷申请及审核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贷款到期前半个月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由贷款银行每周编制《“T+0”转贷审批汇总表》,经其负责人或分管贷款业务负责人签名和加盖银行公章后交于区信安公司,区信安公司在收到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同时查询申请对象是否存在诉法涉诉及司法执行情况,根据资金安排情况通知银行是否同意转贷。
2、签订合同
区信安公司委托贷款银行与申请对象签订《借款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明确双方法律责任。
3、转贷期限
“T+0”转贷业务原则上当天完成。
4、转贷业务费和押金
“T+0”转贷业务无须缴纳转贷押金,转贷业务费按照年化9%收取,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条 资金调拨和审批权限
(一)资金调拨权限
转贷资金实行分批注入。区信安公司按企业转贷实际所需提出资金调拨申请,按规定权限进行报批后调拨。单笔资金调拨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由区财政局局长审批;单笔资金调拨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区长审批。
(二)转贷审批权限
单笔转贷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经区信安公司审核后,由区财政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单笔转贷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资金发放和回收
申请对象必须在转贷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区信安公司划出资金后,及时通知转贷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由其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并按规定及时扣款还贷。
转贷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应及时发放贷款,通过受托划转手续,将放贷款项由申请对象贷款账户直接划入区信安公司,划转过程实行封闭运作。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转贷资金必须规范财务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转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挪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直接纳入黑名单,取消今后在区信安公司的转贷资格,同时通报区内各金融机构:
1.占用转贷资金超过30天仍未归还的,特殊情况除外;
2.挪用转贷资金;
3.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
4.拒绝接受区信安公司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5.拒绝支付转贷押金和转贷服务费。
(三)对骗取转贷资金的申请对象,除依法追缴外,取消政府各项奖励政策,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若贷款银行或金融机构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未兑现续贷承诺,致使转贷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的,经报区政府同意后,取消该贷款银行或金融机构享受政府各项考核奖励政策,同时削减区属相关单位与该银行或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
第十条 尽职免责
若转贷资金出现损失,但经办人员和审批人员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1、遵照转贷业务流程规范办理,资料收集完备,手续办理合规,不存在因业务操作上的失误而导致转贷资金发生损失的;
2、转贷资金发放前与贷款银行积极沟通,已对借款人的涉诉和被执行情况进行了查询,但在转贷过程中,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借款人的银行账户或资产被查封或被冻结,导致转贷资金发生损失的;
3、不存在因经办人员和审批人员与转贷申请企业和贷款银行相互勾结或利益输送,导致转贷资金发生损失的。
4、当企业出险有可能影响区域经济社会稳定或重大群体性债务危机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决议介入提供转贷资金支持,依照流程办理相关手续但因外部原因出现风险,且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报告风险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普陀区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