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9〕49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9〕18号)等文件要求,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市民、各有关单位对该草案的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日期为2023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25日。
二、可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宁海县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科。
联系人:陈老师、徐老师;联系电话:89284121。
通讯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南畈路5号桃源大厦B座15楼,宁海县司法局,邮编:315600。
传真:89284119。
宁海县司法局
2023年12月1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9〕49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9〕18号)相关规定,决定废止《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11号)等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废止的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草案全文
附件
废止的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三统一编号 |
1 | 宁政办发〔2022〕18号 |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的通知 | BNHD01-2022-0004 |
2 | 宁政办发〔2021〕41号 |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企业留工优工促生产的通知 | BNHD01-2021-0004 |
3 | 宁政办发〔2021〕2号 |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BNHD01-2021-0001 |
4 | 宁政办发〔2020〕19号 |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 BNHD01-2020-0002 |
5 | 宁政办发〔2017〕81号 |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BNHD01-2017-0006 |
6 | 宁政通〔2017〕2号 |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的通告 | BNHD00-2017-0003 |
7 | 宁政办发〔2016〕102号 |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BNHD01-2016-0012 |
8 | 宁政办发〔2016〕101号 |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 | BNHD01-2016-0011 |
9 | 宁政办发〔2015〕139号 |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BNHD01-2015-0028 |
10 | 宁政发〔2014〕22号 |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 BNHD00-2014-0009 |
11 | 宁政发〔2013〕21号 |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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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
现将《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相关规定,县司法局组织对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此次清理出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因阶段性工作完成、文件适用期限届满、新文件出台、涉及机构改革等原因已不再适用,需提请县政府审议后废止。
二、起草依据
1.《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2.《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9]49号);
3.《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9〕18号)。
三、起草过程
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县司法局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全面梳理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形成文件目录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四、主要内容
决定废止《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11号)等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无需写明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