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道场乡全域整治和全域建设,加速低效企业用地的腾退再利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订本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10月7日前反映至吴兴区道场乡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联系电话0572-2045721。
附件:道场乡全域企业拆除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道场乡全域企业拆除补偿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不断加快道场乡全域整治和全域建设,加速低效企业用地的腾退再利用,进一步明确道场乡全域企业拆除补偿的内容,规范流程,现参照《吴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吴兴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和奖励等规定(试行)的通知》(吴建发〔2021〕1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湖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湖政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通知》(财资〔2017〕43号)等文件,结合道场乡实际,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补偿范围和对象
道场乡全域范围内,有生产经营场所的企业(包括个人,个体和公司)
二、补偿内容
1、对关停淘汰的企业,完成设备清空(设备处置在道场乡辖区范围外)及厂房腾空、移交并拆除后,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完成厂房拆除,设备处置在道场乡范围内的,不给予设备相关补偿。
三、补偿标准
1、房屋。包括房屋、装修、附属物、绿化等,按照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金额进行补偿。
2、设备。按照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设备净值的40%进行补偿。
3、土地。(1)有证土地按照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金额进行补偿。(2)无证土地,若有征收需要,按63000元/亩进行补偿,无征收需要,则不予以补偿。
4、搬迁补偿。200 ㎡以内的部分为 80 元/㎡;200 ㎡以上的部分为 60 元/㎡。(房屋面积中简易棚、彩钢棚等棚类建筑不计入总面积)
5、临时安置补偿。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6‰进行补偿。
6、货币补偿。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25%进行补偿。
7、按时签约搬迁奖励。根据要求完成签约并在要求期限内完成腾空移交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8%进行补偿。
8、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7%进行补偿。
9、其他未列内容和标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通过乡党委会议形式,一事一议商量后确定。
四、关于搬迁补偿
各平台公司名下的生产企业,涉及搬迁补偿的,参照此实施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在租金结算清晰的前提下,经乡党委会议或乡长办公会议商量后,在设备、停产停业,搬迁等方面给予补偿。
此办法定于2023年5月1日起实施。